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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博物馆章程

2017-12-20 阅读次数: 栏目:馆内新闻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单位

第三章理事会

第四章管理层

第五章职工

第六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七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附则

 

 

 

 

 

 

 

序言

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建立于1987年6月,时称“伊通满族自治县民俗馆”,2001年移地建设改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

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是集收藏、展览、研究、公共教育、文化交流于一体,以满族历史和民俗传世文物为主要展览内容的综合性博物馆。博物馆多年来相继被吉林省委省政府、四平市委市政府确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被国家民委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4A级旅游景区(点);被中国民族博物馆确定为“中国民族博物馆·伊通满族分馆”;被吉林师范大学、长春师范大学确定为满族文化研究基地;被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确定为学术基地和萨满文化研究基地。

自建馆以来,接待国内社会各界观众和美、日、韩、德、意大利、加拿大及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友人近50万人次。

2012年,县委、县政府决定投资1200万元重新布展。现在全馆展览面积为3470平方米,设八个展厅。展览内容分别为:源流、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信仰和古今伊通等方面,共展示满族传世文物八百个种类、三千余件展品、近千张图片及21处模型景观。

为充分发挥伊通满族博物馆功能作用,重新布展后新增的展示内容主要有:七个展厅增加了大幅面背影彩喷画面,制作了萨尔浒之战投影沙盘和古今伊通大型沙盘,增添了伊巴丹戏楼幻影成像《铁血女真》演示内容,新增设肃慎人雕像、渤海石灯幢、渔猎、采集、农耕、烘炉、私塾、歘嘎拉哈、满族少妇、嫁娶迎亲、满月抓周、满族吃火锅、萨满与栽力、萨满图腾柱、萨满雪祭等组合大型雕塑场景十三组。新制满族节庆、祭祖、婚礼投影视频三组,陈列八旗武士服装模型八套,清代满族服饰模型五套。新制撮罗子模型、满族四合院模型、满族民居高仿真模型五组,加入了努尔哈赤生平事迹、萨满祭祀和满族婚嫁礼仪三套电子图书动画演示系统。

从序厅到七个基本展厅和一个临时展厅,新设立电子触摸屏九台,观众可自由地查阅浏览博物馆所展出的文物图片和相关的文字资料。充分利用各类声、光、电等高科技手段,真实再现满族同胞历史风俗文化和对中华文明的重大贡献。

利用投影电视播放相关录像,使许多文物更形象更直观地活起来了。同时,布展加入了动画演示系统,还原了满族先民的生活场景。采用高科技手段,文物更直观、更生动,增强了吸引力。运用高科技产生的奇妙效果,保持陈列固有的历史风格和高雅氛围,不仅使观众了解到文物和图板的重要信息,也可以在一个仿真的环境中重温过去生活情景,体会到单纯的器物展览所不能提供的情感和精神上的享受。不但能为观众提供学习的机会和场所,同时也提供了主题公园式的娱乐休闲活动,别具历史人文特色的氛围,达到寓教于乐的效果。

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建馆以来,发挥临时展厅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举办了“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著作书法画册像章展”、“纪念满族颁金节378周年满文书法作品展”、“福地七杰·贺新春精品书画展”及“四平市书法绘画剪纸精品展”、“全县美术教师书画展”等。

几年来,相继被中共四平市委市政府授予模范单位;被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被吉林省社会事务综合调查组确定为“吉林省重点宣传单位”;被吉林日报社、吉林省社会事务综合调查组授予“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已成为县委、县政府一个重要的对外“窗口”、“基地”、“课堂”,为弘扬民族文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

本馆住所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座落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大路1129号,占地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800平方米,主楼五层,仿晚清建筑

网址:http://www.ytmzbwg.org.cn/

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条本馆的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馆的宗旨是:以科普为中心,以典藏为基础,以科研开发为两翼的方针。以坚持公益性、基本型、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为人民群众提供陈列展览,讲解员宣传,进行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保护、馆内档案管理等几个方面数字化科学发展科学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在博物馆事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博物馆档案管理工作,是博物馆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的藏品档案、保管档案、宣教档案、陈列档案等,博物馆是通过实物、照片、资料,向人们传播历史文化知识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场所。

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七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举办单位

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学术基地和民族文化弘扬基地。成为宣传伊通、弘扬满族文化,服务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是我县对外交流的窗口,是传播满族历史文化知识的大学校。

业务范围是围绕博物馆的藏品、保管、文物保护、讲解、陈列展览和考古研究等相关材料而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的过程。对提高业务人员的水平,促进学术研究、加强文物保护、历史信息留存等业务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工作领导小组是博物馆工作的管理机构,由长担任组长,负责统筹部署、分步推进博物馆规范实施工作。

  长:王海燕馆

副组长:闫立萍

  员:王馨娜办公室主任

 郑玉范文物管理

        张丽娟财务人员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本手册设计了博物馆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架构,结合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的实际情况,并针对馆内各主要业务的关键控制点和主要风险点进行梳理,确认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内部控制活动的实施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最终制定出适合博物馆的管理制度。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为了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切实贯彻执行馆内决策民主集中制原则,避免博物馆重要工作“一言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推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结合博物馆实际,制定《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馆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三重一大”问题决策制度》。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理事会

第一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长、副馆长办公室财务室宣教科等人组成,列席会议人员由长确定。

条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

博物馆可单独设立监事会。单独设立监事会的,应增加相应章节载明监事会职责、监事会会议规则,监事长及监事产生方式等

第十一条本馆理事会成员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社会公众代表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

本馆代表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一)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六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职工

第三十九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三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八条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二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五十九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博物馆理事会。